详解央行261号文件 共创安全支付环境

点击数: 时间:2016-11-29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件),自2016年12月1日起,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和转账管理,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下面,让我们来详细解读央行261号文件。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几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自2015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总书记、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工作。9月23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9月23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告》,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其中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二、文件几大新规

与过去相比,2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对社会公众的金融消费和支付习惯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开账户“限量”,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将只能开一个Ⅰ类户。

解读: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这个规定是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使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得到保护,免遭不法分子侵害。

(二)账户分类管理,将“钱箱”与“钱包”分开。

解读: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这个规定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三)行内取消“漫游费”,异地支付更省钱省心。

解读:对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开立的账户,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免收异地手续费。这将极大地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四)清理“僵尸”账户,6个月无交易账户将暂停非柜面业务。

解读: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而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因此,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央行这项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个人身份被犯罪分子利用。建议手头有多张银行卡的客户,及时清理自已的银行卡,对于不使用的卡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不要让你手头的卡成为“僵尸卡”。

(五)五大措施同时发力,严惩买卖银行卡、冒名开户等不法行为。

解读:

措施1: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由银行和支付机构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将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措施2: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等将受到严惩。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措施3:发现冒名开户的将被没收身份证并移交公安机关。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措施4:暂停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的业务。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措施5:银行可以拒绝无正当理由的异常开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银行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六)账户实名制落实要求更严,不但身份证信息要真实,电话号码也必须为本人开立。

解读: 261号文件重点关注账户实名制落实,不但要求银行履责,同时也要求客户应当遵守实名制,同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措施,要求银行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将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七)个人自动柜员机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解读: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转账受理成功后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八)呼吁全社会配合参与,共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261号文件出台的管理措施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但不可避免也会对社会公众已有的一些支付习惯产生影响,需要广大公众理解和配合。希望广大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按银行要求积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账户清理相关工作。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支出、消费实际需要,与银行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限额和笔数,并根据资金到账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以及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资金划转渠道。

特别提醒社会公众:

一是在261号文件实施过程中,银行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

二是由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大家收款时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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