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农商银行:抓住庭辩要害赢62万元担保债权

点击数: 时间:2016-11-22 作者:黄金 吴思静 来源:新晃农商银行

“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新晃农商银行贷款本息62万元,新晃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某追偿”。日前,随着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下达,新晃农商银行一笔62万元的担保债权得到了维权保障。这是该行风险管理部抓住“任意性规范不具强制性”为庭辩要害,在经历了5个小时的法庭激辩后,终使法庭采纳了这一关键性辩论意见得到的结果。

原来,借款人张某2012年在该行贷款59万元,担保人为张某自己所在的公司,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自己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后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关押,某公司随即更换法定代表人,对张某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张某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无股东决议为由,不认可公司的担保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该行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及公司。在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款及司法判例后,该行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对于公司违反该规定对外担保时的保证效力并未明确,显然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对内有制约公司管理人员的作用,对外并不能影响和制约公司以外的债权人,且张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盖章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审查了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审查了张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最终,法庭采纳了该行的辩论意见,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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