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武陵农商银行向武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谭某名下的房产以偿还该行贷款。
6月2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谭某名下的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所欠农商行的借款本息。
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武陵农商银行向武陵区人民法院申请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也是武陵区人民法院今年来的未经审判直接裁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第5起案件。
2012年6月,借款人谭某向武陵农商银行某支行借款50万元,以房产提供抵押。贷款到期后,谭某以经营亏损为由拒不偿还借款,按以前的诉讼程序,须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审查,然后开庭,审理,判决,如若不服还可上诉,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等一系列程序,这样下来,最快都要七个月,最长可拖至一年多。
担保物权案件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就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在认真反复钻研新《民事诉讼法》、研判该贷款的实际情况后,武陵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从申请到裁定,只用了8天,堪称“神速”。
通过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大大缩短了担保物权实现的周期,降低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成本,有力地维护了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更为为以后类似借贷纠纷的处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