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小银行信贷与民间信贷的比较分析

点击数: 时间:2014-10-20 作者:郭真 来源:本站原创

    近年来,为促进中小型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强化对中小经济实体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各级政府制定颁布了一大批银行业务促进和监管急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银行业管理的法律框架体系。与此同时,国内民间信贷的规范发展问题也在社会各界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在温州设立了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并成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此为基点提出了在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信贷健康发展的总思路。通过深入分析两者的异同,把握各自的特点,使之有效融合,互补互利,对地方经济金融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共性分析。

    地方性中小银行具有规模小、机制活、服务地方经济等特点,是国有大型银行的有效补充。民间信贷是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出现并不断形成规模的资金流动现象,其与地方性中小银行信贷具有多个共同点。

    (一)均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地方性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业务规模较小,在银监会各项监管指标的要求下,对外扩张能力有限,多数局限于深耕本土经济。民间信贷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区域性,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余的居民、工商户和企业主,资金流动一般局限于某个特定经济圈内,资金的跨区域流动较少。

    (二)资金来源趋同。地方性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绝大部分为居民和中小企业存款。以湘潭农村商业银行为例,至今年6月末,其居民储蓄存款占比为75%,中小企业存款占比为19%,存款来源绝大部分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民间信贷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具有广泛性,其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社会富余资金寻找出路的另一种途径。

 

    (三)资金投向相类似。根据国家政策指导,大多数地方性中小银行均以金融支持中小微实体、服务本土经济为己任,创新产品及服务方式,满足小微金融需求。民间信贷由于资金聚集能力有限,规模相对较小,金融支持能力受先天限制,无法满足大型企业及项目的需求,只能满足小微金融需求。

    二、关系分析。

    地方性中小银行信贷同民间信贷作为金融市场内的不同现象,其发展对我国金融水平的提升具有较大影响。总的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一)互补关系。

 虽然中小银行对包括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在近年来不断提高,但是满足率仍然不足。而民间信贷主要为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申办程序、抵押物落实等问题,很多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银行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信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信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的不足,其与地方性中小银行信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二)竞争关系。

 民间信贷相对于地方性中小银行信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民间信贷大部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部分有申办程序的,也是相对简单流程,没有像银行一样条条框框的限制,这是民间信贷较银行信贷最大的优势。此外,民间信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地方性中小银行信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其形成压力,随着民间信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三、缺陷分析。

    目前,地方性中小银行信贷同民间信贷一并成为了资金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地方性中小银行方面。

    1、资金组织难度提高。首先是银行业本身竞争日趋激烈,各类银行纷纷成立并不断扩张。目前湘潭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达23家,为实现规模增长,各类存款的争夺已白热化;其次,在目前法定存款利率的背景下,各类理财产品、民间融资等较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被不断追捧、迅速扩张,分流了部分有效资金;多种因素造成了当前银行揽存压力急剧增加,对信贷资金的保证产生不利影响。

    2、金融效率有待提升。针对小微客户的信贷投放,因交易成本高而拖累金融效率。地方性中小银行对于商户、农户、小微企业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无法全面了解,中小客户数量庞大、分布分散、资金需求额度少,因此,在投放贷款前,必然会加大信息调查成本,如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生产能力、经营风险等;贷款发放过程中,面临缺乏抵押品、手续复杂等诸多问题;贷款发放后,银行要监督经营状况,催收贷款,这些都增加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交易成本。

    3、缺少有效抵押担保问题仍是制约信贷投放的重要因素。一是可抵押物少,目前可以接受的抵押物主要是土地和房产,但较多中小客户无法提供足值的有效抵押物。用机器设备等抵押,因变现难等原因,目前银行开办热情较低,且抵押折扣率较高。二是中小贷款一般具有额度较小、时间较短、次数较多的特点,而抵押物评估登记收费较高,涉及多个部门,增加了财务负担。三是虽有贷款担保公司,但资本金额度小、收费高、担保面窄,缺少政府注资的资信较好的担保公司,导致贷款风险较大,还贷来源稳定性差。

   (二)民间信贷方面。

    1、资金成本高,造成解决资金需求的效果大打折扣。民间信贷的大量涌入,虽能缓解实体经济的一时之急,但同时也明显加大了各实体经济的负担。由于资金来源成本普遍较银行高,小贷公司等民间信贷对外放款一般月利率高达2%至4%,使借款人财务成本高企,本来效益差的状态陷入更深,使企业深陷不断借新还旧、借贷还息的恶性循环之中。

    2、监管乏力,容易产生债务纠纷。尽管目前监管部门针对民间信贷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章制度,但多属于事后惩戒,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措施较少,违约事件处理较为被动,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信贷风险。部分民间信贷行为无法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将产生不利社会稳定的威胁。

    3、扰乱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的正常判断。民间信贷一般隐蔽性较强,在征信记录上无法查询相关信息,只能通过关联分析及周边了解来把握小部分情况,造成债权人无法真实把握借款人经营情况。如银行借款人向民间信贷借款作为过桥资金,偿还银行借款,银行由于无法准确把握借款人资金状态,造成了高风险贷款的失控发放。

    4、民间信贷缺乏科学的评价机制,易造成社会信用难以控制。许多企业利用民间信贷将社会闲散资金注入本应被淘汰的实体当中,不但不能救活企业,还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产业及经济结构调整的进程,给政府和社会造成较大负担。

    四、对策启示。

  (一)进一步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

    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加强民间信贷资金监测。监管机构、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民营经济协会等部门之间强化协调沟通,共同建立民间信贷的监测体系,全方位了解民间信贷资金流动和利率定价,对高危民间信贷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对外发出预警,规范民间融资渠道。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服务功能。

    民间信贷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反映了银行金融服务的不足。一方面,地方性中小银行要进一步优化信贷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不断简化申办程序、优化操作方式,有效降低信贷客户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要着力产品创新,针对中小微经济实体的金融需求及实际情况,从信贷产品的申办模式、期限、利率、抵押保证等方面进行优化创新,有效降低信贷门槛,提升金融满足率。

  (三)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有序发展的保障能力。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一旦存款利率实现全面市场化,民间信贷与地方性中小银行信贷将进入全面竞争的局面。银行负有政策要求的社会责任,且高要求的风控指标将提升其经营成本,一旦低成本存款优势失去,银行信贷业务将受到民间信贷的严重冲击。首先,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银行领域,实现资源整合,促进民间资本的规范化管理;其次,培育和发展服务于民间信贷市场的咨询服务中介组织,为克服民间信贷市场无组织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会员制以及在工商部门注册、产权明晰、独立从事活动的金融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作者单位:湘潭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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