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质量的思考

点击数: 时间:2014-08-08 作者:陈建平 来源:本站原创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方式不足以补偿农户生产生活的需要,于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无序流向城市,广大农村出现了大量土地抛荒现象成为了一个不争的现实。发展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就是要解决“谁来种地?种什么?”的问题。就目前我们所调查的情况看,地方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识及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都很高。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质量不高,引领作用不强,有的经济组织甚至是空壳组织。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提质的问题,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仍将十分危险。目前,国家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导向已经明确,地方政府有必要细化政策措施,抓好政策落实,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 加强培训教育和政策宣传,树立组织起来闯市场的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客观上,加重了农民的小农意识,思想上更适应于单打独斗的经营方式。特别是近些年来,农村双层经营体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承包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股份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出现以后,个别经济组织的领头人和发起者,伤及了普通农户的利益,客观上影响了农户组织起来闯市场的欲望。

    要消除农户的不良心态,积极发挥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引领作用,政府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组织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要树立典型,大力宏扬他们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带领大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的先进事迹。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的经济能人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社会责任感,提高他们报效国家,报效乡亲的自觉性。

    二、准确介定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概念,把好市场准入关。

    经过几年探索发展,人们对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认识逐渐清晰,相对模糊的是家庭农场的概念。只有明晰了概念,才能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家庭农场的概念可大致表述为: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即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主要利用家庭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表现为四个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原则上必须是本村的村民家庭,且必须是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土地再转包,除季节性和临时性雇工外,不得常年雇请外来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规模适度,规模太小,不足以补偿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规模过大就超出了家庭成员生产经营的能力。因此各地区在确定家庭农场的规模时要考虑四个因素,即:本地区的农业机械化程度、经营多大的面积才能补偿生产生活的需要、土地流转的空间有多大、家庭农场的收入要适当高于外出务工的收入。三是一业为主,家庭农场的经济收入应主要是农业生产的生产经营收入。四是集约化生产。

    明晰了概念后,各地就要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对龙头企业主要看农产品深加工的产业增加值以及相适应的原材料基地及农户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和培育发展基地的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看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场地和注册资本是否能足够维持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构架和内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对于家庭农场主要是否符合上述的四个特征。只有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灵活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将国家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用好用活,才能激发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内每一个成员敬业勤业的内生动力,促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发展质量的提升。

     三、建立适合的土地流转制度,力求保持生产经营的持继性

    家庭联产承包的最初,由每块土地的肥瘠的程度和水利设施受益的条件不同,分到各家各户的土地基本是按不同的品质搭配的,从而土地细碎化甚为严重,如果土地从单个的农户手中进行流转,不利于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和生产效率的提升。农民土地流转的合同一般的流转时间较短,长的签四年或五年,短的就签一年,不利于维持生产的持续性。农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生产经营的持续性是企业的生命,如果流转的时间太短所带来的后果有两种,一是利于土壤的改良,流转的时间太短,经营者失去了改良的动因;二是不利于保持新型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持续性。

    基于上述的原因,建议政府:一是要改革承包制度和流转方式。通过“定权不定地、定量不定位”的方式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财产权,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流转。这样,既便于开展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又便于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还利于消除田埂增加土地出产率,减少土地资源浪费。二是政府要确定土地流转的时间下限,规定流转的最短的法定时间,有利于激发农田基本建设和改良土壤的动因,不断提高土地的出产率。

    四、加强农标准化生产的管理与服务,树立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品牌特色

    加快发展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目的,就是要建立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大农业体系,促进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既然是商品就得有市场,从现代商品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品牌战略成为了现代企业赢得市场的生命。因此,农村新型经济组织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战略。要打造好自己的品牌,就要建立好自身的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为此,各级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农业部颁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绿色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绿色食品贮藏标准、绿色食品其他标准(包括生产资料的认定标准、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标准,对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技术和指标)等六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帮助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细化生产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政府要帮助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与农业科研院所联姻,认真治理农业生产环境,指导和帮助他们改良土壤,不断开发农产品的新型品种,提高农产品的单产数量和质量,确保国家农业生产的安全,树立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品牌特色,推进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五、提升农业生产者的社会地位,建立农业生产可持继发展的人才机制。

    农民这一职业历来是社会最底层的职业之一。现代农业的发展却离不开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农业科技人才去扎根农村建功立业。因此,提升农业生产者的社会地位,让他们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能够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是摆在各级政府的重大课题。它倒逼政府要建立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机制,积极培育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型的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专业从事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的高素质、高技能农业从业者。具体来说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和社会服务型(主要包括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三种类型。新型职业农民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1)是市场主体;(2)全职务农,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3)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4)能创业;(5)具备较大经营规模,具有较高收入;(6)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的尊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解决了“谁来种地”的现实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地”的深层问题。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重点是要构建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教育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要做到“教育先行、培训常在”。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养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种养大户等骨干对象,要通过教育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二是对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从业培训,使之更好地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三是对所有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经常性培训,使之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能力。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只有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职称的评聘,才能确认新型职业农民的资质和专业水平,确定不同的扶持政策。明确认定条件,制定认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制定扶持政策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配套真正具有含金量的扶持政策,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打造一支用得着、留得住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土地流转、生产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

    六、建立长效的财政金融支农机制,铆足农业产业发展的后劲。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保障商品农产品供给,需要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建立风险可控、扶持有力的信贷机制,切实增强财政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和金融支持的积极作用。

    就我省目前的情况来:农业补贴实施的初期,是按田亩的实际数字补贴到户,财政资金成为了婆婆的奶大家有份,没有真正发挥刺激粮食生产的作用;这几年改革成了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农业“四项补贴”真正落到生产经营者手中的实际只有农机补贴一项,其它三项补贴实际却落在原始的土地承包者手中。这样,财政补贴实际没有发挥鼓励粮食生产的导向作用。金融支持这一块,目前基本出现了一个很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农村新型经济主体由于在起步阶段,抵押物不足,难以得到急需的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对风险管控越来越严,不敢轻意发放贷款,就目前县域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例基本在50%左右,大量的信贷资金找不到出路。

    基于上述情况,急需政府调整财政金融政策,建立长效的支农机制,铆足农业生产的发展后劲。一是充分发挥粮食管理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将农业的补贴切实补到生产经营者手中。建立粮食的统购分销制度,由粮食管理部门统一从农户手中收购粮食,然后由乡级财政按照粮食部门出具的农户销售商品粮的证明,到乡级财政按出售粮食的数量领取农业补贴。真正发挥农业补贴刺激粮食生产的作用。二是创新金融制度。要以县级政府为单位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心和农业贷款担保中心。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土地流转中心负责价值评估,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再由农业贷款担保中心作出担保承诺,向银行办理贷款申请。银行金融业要创新适合农业生产用款季节性的服务品牌,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减少农村新型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成本,共同助推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武冈市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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