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县级行社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思考

点击数: 时间:2013-12-26 作者:刘学军 来源:本站原创

    一直以来,省联社都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先后围绕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当交易、加强反腐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当前县级行社反腐倡廉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不正之风在各个层面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可以说,反腐倡廉建设是当前县级行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事。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县级行社反腐倡廉建设谈几点体会。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反腐倡廉建设已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一起成为了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因此,县级行社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保持头脑清醒,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是确保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健康成长的必然选择,是农信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要开展廉政教育。教育既是基础,又是关键。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时,要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抓住精髓”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县级行社班子成员要定期进行集中学习,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深刻理解“最铁的是规律、最硬的是法律、最严的是纪律、最需要的是他律、最要紧的是自律”,按照“五律”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达到在思想作风上“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目的。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县级行社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第一要务、第一责任、第一政治”,牢固树立“不抓就是失职,不认真抓就是没尽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的意识,亲自抓反腐倡廉重点任务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分管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地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真正体现出“一岗双责”的要求。要将县级行社班子成员勤政廉洁承诺制进行拓展,延伸到信贷、财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基层信用社主任身上,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要向社会公开,同时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使群众举报真正成为反腐败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

    四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既要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具体抓,又要搞好协调,加强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特别是业务管理部门要从自己的工作职责出发,积极提出建议,主动搞好配合,按照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任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做到分工不分家,形成齐心协力抓工作的良好局面,坚决防止相互依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要形成定期通气会议制度和例会制度。

    五要量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制,目标量化是基础。在责任分工上,要紧密结合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宜条则条,宜块则块,或者条块结合;在责任形式上,要紧紧围绕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在责任分解中,一是抓好静态责任分解。要按照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职责交叉的应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是进行动态任务分解。把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明确工作标准,就是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每一项任务的具体评价标准,以便于检查、考核和追究。

    六要强化重点检查。当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主要存在于贷款、财务、基建、人事、经商办企业和聚众赌博等方面,而尤为突出的又是信贷领域。目前,少数地方信贷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因此,县级行社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审批环节的管理、监督,严格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控制审批权限,严格落实贷审分离,严格实行阳关操作。要把查处信贷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一个重点来抓,严肃查处利用审批、发放贷款等便利,收受客户好处甚至回扣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实一起,一旦查实,严格依法依规依纪从严惩处。同时,要切实提高县级行社制约监督权力的能力水平和改革传统的检查方式,着重只检查没有做好的,不检查已经做好的,以免出现繁琐“检查”,减弱了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要严格责任追究。一是要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虽然不是当事人,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领导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二是要明确政策界线。如果一个部门或信用社发生了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如果负有失职责任,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然后,再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是领导干部纵容造成的,还是因为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还是领导干部虽然对下属严格管理,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一定要准确地予以确认。对纵容下属违纪违法和官僚主义严重、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而出现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连带责任制,从重追究,以儆效尤;对平时能严格要求下属,下属出了问题不是包着、捂着,而是坚决查处的领导干部,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以服人心。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作者系冷水滩区联社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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