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农商行的影响与对策--以攸县农商银行为例

点击数: 时间:2016-06-16

“营改增”对农商行的影响与对策

                        ——以攸县农商行为例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次国家全面推广“营改增”旨在为企业减负,但实际上国家对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仍处于探索研究中,银行业增值税链条并未全部打通,就今年3月国家正式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所涉及到的银行业增值税政策而言,我们农信金融机构并未分享到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国家为企业带来的“减负盛宴”。本文以攸县农商行为例,分析“营改增”后,税率、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的改变对我行经营策略、会计核算等方面将会产生的主要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

    一、主要影响

    (一)税负调整对经营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推行前,银行业机构营业税按5%征收,其中我们农信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实行优惠政策按3%征收,而改征增值税后,我们农商行的增值税率原则上按6%征收,税率明显提高,税负大幅提升,利润随之减少。此外,我们农商行营业成本中最主要的人力成本、场地费用等因为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获得的抵扣项目较少,且存款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税款抵扣有限。受税率上升、税负加重影响,我们农商行经营面临一定压力,盈利水平受到冲击。按2015年经营情况,我行“营改增”后税负增加1748.42万元,税负大幅增长200.8%,净利润将减少2619.26万元,降低9.67%。

    (二)会计核算体系发生变化。

    就我们攸县农商行而言,“营改增”对我们银行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营改增”推行后,发票开具、进项认证、价税分离、纳税申报等财务工作制度和流程均需修订,对外签订的合同条款也需相应修订,以保障我行财税管理的合法、合规。

    建议我行业务部门修订对外签订的合同条款,如我行在签订各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与采购物品时,需先了解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并做好相应调整。凡涉及到涉税条款时,必须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建议增加如下条款:

    1.一般纳税人。

    合同价款条款: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其中不含税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增值税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通知以及其开具的经认证的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补偿条款:

    如乙方无法提供前款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方实际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低于合同约定税额,低于部分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补偿金。

    2.小规模纳税人。

    合同价款条款:

    本合同总价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其中不含税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增值税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通知以及由税务机关代开具的经认证有效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补偿条款:

    如乙方无法提供前款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方实际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低于合同约定税额,低于部分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补偿金。

    (三)系统需及时改造。

    “营改增”推行后,我们农信社系统改造压力较大,包括信贷系统、资金系统、票据系统、核心系统、支付系统等在内的各大系统均需进行改造,且需投入一定的改造成本。目前,我们农信社的各大业务系统主要为省联社牵头改造,各行社需要分担费用,这对于我们而言,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

    (四)定价管理需适当调整。

    “营改增”推行后,我们农商行利息收入为包含增值税的收入,即我们的贷款利率为含税利率,而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利息支出的进项税无法进入抵扣,这就需要我们农商行转嫁增值税税负,对利率进行合理定价。举例来说:

    例如,我们一笔贷款利息收入为1000元,试点前扣除3%的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后净收入为970元。“营改增”后,如果利息收入仍为1000元(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所得的净收入只有943.39元[1000÷(100+6%)]。

    因此,“营改增”对我们农商行定价机制将产生一定的影响,需对定价机制做相应调整,必须适当提高利率水平。

    二、对策研究

    (一)争取政府政策扶持。我们农商行作为服务于“三农”的银行,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同时承担较大比重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责任,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较大,因此亟须政府政策扶持。建议政府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由财政部门出资,对我们农商行进行补助,减轻税务负担。

    (二)调整业务结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目前我们农信社系统处于“营改增”过渡期,至2016年年底仍可享受免税政策,而且根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就是说国家对我们农信社系统扶持力度比较大,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农商行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倾斜,加大对小额农贷的投放力度。此外,根据规定,国债、地方债投资收入、同业往来收入以及转贴现业务收入等可以免税。因此,我们农商行应增加免税业务的规模占比,通过调整业务结构的方式,将我行增值税税负降低。

    另一方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税负水平均有大幅提高,但大部分企业税负将下降,发展动力增强,对资金将有更大需求。我们农商行应利用本次税改契机,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改造,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和我们农商行自身的共同发展。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加大对相关行业风险的监测,加强风险评估,审慎开展行业准入。对行业存量贷款,要积极完善相关担保手段,保证资金安全。

    (三)精选合作供应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认证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允许冲抵销项税额,换言之我们农商行需要获取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来冲抵销项税额,以减轻税负,因此,我们需要精选合作供应商,首选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如开展营业用房建造,我们农商行应挑选实力雄厚、资质较好、并且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以达到税负转嫁的效果。

    (四)开展利率定价博弈。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由于银行业利息收入最重要的直接成本(利息支出)的进项税无法进入抵扣,仅间接成本可进入抵扣,因此,我们农商行所能参与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营改增”后实际上并不能取得很好的减税效果,这就需要我们农商行适时开展利率定价博弈,测定较为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将税负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客户,以期既能保障我们农商行的整体盈利水平,又能稳住并拓展我们农商行的客户资源。

    (五)树立纳税筹划意识。“营改增”政策中有不少针对我们农信社系统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我们财务人员要形成纳税筹划意识,在最大程度上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把企业纳税额降到最低,并结合我们农商行的现实经营情况,细心研究税收政策,通过新税收政策提供的各种益处,综合分析、制定最佳税收筹划方案,来寻求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六)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业务流程。“营改增”后,我们农商行税负增加,这就更需加强会计成本核算和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加增值税进项税税额抵扣力度,减轻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我们农商行需不断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

 

(攸县农商银行 吴颜荣    陈俊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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