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各区县(市)政府常务副区县(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县(市)长,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成员负责人和各县区(市)联社党委书记、分管改革的党委委员参加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研究出台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
一是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落实好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资产转移过户变更登记等所涉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只收取工本费;进行工商登记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收费;统一法人过程中,县联社承受原信用社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收费,按不高于省物价局规定标准的50%收取,印花税按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印花税征收规定执行。
二是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要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意见;对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应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应依法予以制裁。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要责令其作出偿还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相关清收措施。对乡镇政府财政性借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措施归还;归还确有困难的乡镇,要结合乡镇体制改革纳入“消赤减债”范围,化解债务风险。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金融机构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的通知》(益办发电〔2005〕129号),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对在规定限期内不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的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所欠款项未归还之前,一律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评先评优。切实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债权和案件查处及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逃废、悬空、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优化金融环境。
三是进一步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增强服务功能。各级各部门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资金和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同时,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服务领域。大力支持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开展信用村镇(乡)建设,优化地方金融环境。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各级各部门不得支持。
四是支持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经济案件的追赃、追逃力度,预防、侦破和打击诈骗、抢劫、盗劫、涉枪“四类”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处理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维护农村信用社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安全、消防服务,加强对营业场所的检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监察部门要对巧立名目向农村信用社乱收赞助费、服务费以及乱摊派、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优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