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阳市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发展情况的调查

点击数: 时间:2015-04-10 作者:钟吉文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下统称民间借贷融资机构)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新生事物,对于缓解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民间借贷融资机构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改善县域金融服务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S市的实际情况看,民间借贷融资机构的发展之路存在不合规经营、资金来源不足及风险防控能力不强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邵阳市正式登记的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共有400余家(包括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23家,投资担保公司300余家,典当30余家。其中市区、邵东两地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占到了320余家,占比达到了80%。

调查发现,在近年整体经济平稳发展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融资机构也取得了突飞猛进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三个方面:一是行业发展速度加快。自中央释放鼓励民间融资有序发展的信号之后,各类民间融资机构逐步由“地下”向“地上”转移。二是业务营销模式大同小异。本地原生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普遍采取“四方合作”的操作模式,即借款人、出借人、中介方、担保方四方主体签订相关融资合同及借据。三是地方经济推动效应较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域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的问题,为地方财源建设也作出了一定贡献。

    二、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各类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违规吸存抬高了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为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20‰左右的利息吸收民间资本,然后以30-50‰的利息借于各类资金需求主体,极大扭曲了民间资金流通市场的融资成本。

    (二)风控制度的欠缺增加了经营风险。通过调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行征信系统尚未有各类民间金融机构业务数据的录入,对于各融资主体的履约度缺少应有的监督机制和反映渠道,极大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公司治理存在短板,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缺少应有的金融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公司治理风险意识不强,风险控制部门形同虚设。三是互联网金融的介入增加了风险隐患。面对P2P网贷的加入,可能会进一步倒逼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但在转型到位之前,各中介机构面临的风险挑战势必会进一步增大。

    (三)无序竞争可能导致县域金融市场的混乱。在市场上,“放贷获利”早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一种“投资手段”,普遍采取“家庭财产→银行抵押→获得贷款→民间获利”的模式获取收益,扮演了“融资平台”的角色,造就了无数“无牌照借贷融资机构”。假若不加节制的无序集资、过度担保、过度投资,一旦某个“节点”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影响县域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各大银行资产质量严重下滑,后果不堪设想。

    三、关于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需要做到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有机统一,构建规范化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民间借贷机构风险的发生。

    (一)慎重审批,整合优化现有民间借贷融资机构。一是市县金融证券部门、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要相应提高民间借贷融资机构的准入门槛,慎重考虑新的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准入,对现有机构进一步整合优化,为避免民间借贷融资机构发展乱象打下基础。二是建立退出机制,对那些存在着注册资本不实、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达标的机构,开展规范整顿活动,加大清理力度。

    (二)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成立归口监管部门,由金融证券部门牵头,银监局、人民银行、工商局等部门积极配合搞好监管工作。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行业发展有了宏观性的指导;二是定期、不定期例行检查制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民间借贷融资机构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杜绝违规吸储等各类违规经营,防止民间资金因高息诱惑流入担保公司,避免出现县域资本市场融资泡沫;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建立融资性机构数据统计和信息分析报告制度,按月、按季上报有关报表,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跟踪动态管理,防范司业务风险;四是尝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综合采取政府出资设立民间资本融资风险基金,担保公司按担保额提取损失准备金,中介机构按交易额提取损失准备金等形式切实提高民间资本投融资风险抵补,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三)强化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建议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民间资本投融资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自律公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统一融资利率和服务中介费,以自律形式规范民间资本中介机构行为,促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地方融资信息服务登记中心,对每一笔融资项目进行登记,数据汇总留存,及时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向、利率水平等信息,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四)强化宣传,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一方面,要由政府金融证券部门牵头,广泛宣传民间借贷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民间借贷案例的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民间借贷的风险性,让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推出主流媒体曝光制度,对于清理整顿之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利用当地主流媒体适时刊登合格机构名单,提升消费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甄别能力,谨慎对待民间借贷行为。

作者单位:绥宁县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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