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农信社信贷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报告

点击数: 时间:2015-04-08 作者:阳春林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半自给的家庭经营农户而提出的,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五大主要类型。目前绥宁县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已实现百花齐放,其中专业大户1030户,家庭农场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08个,龙头企业65家,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10个,以上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绥宁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主力军。但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依然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作为县域农村金融主力军的绥宁农信社对当前绥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成功样板——黄瓜产业的信贷扶持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特形成本篇调查报告,以期为解决其他产业中农业新型主体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提供参考。

        一、绥宁县黄瓜产业及其信贷扶持情况

    (一)黄瓜产业是绥宁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样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力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效率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程度高三个基本特征。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绥宁县黄瓜产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是相吻合的,具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个特征。2011年绥宁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从事蔬菜加工的绥宁纳金食品公司在瓦屋塘乡建起了黄瓜加工生产线,总投资1600万元,该公司实现了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模式,成立黄瓜专业合作社3个,带动农户500余户,种植面积4000亩,年产黄瓜2000万斤,范围辐射至周边4个乡镇,发展47名黄瓜经纪人负责对黄瓜种植的技术指导和收购,确定了青黄瓜0.3元、白黄瓜0.5元的保底收购价,产品固定销往省内外各大酒店,种植户实现年增收1000多万元。由此可见,黄瓜产业已成为了绥宁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样板。

    (二)绥宁农信社为黄瓜产业提供了“立体式”的信贷扶持

       绥宁县黄瓜产业的发展壮大与绥宁农信社为其提供的“立体式”信贷扶持是密不可分的。早在2011年绥宁县部署引入黄瓜产业时,县政府就组织召开了政府、县信用联社、企业三方对接会,会议认为要实现黄瓜产业的健康发展强有力的信贷扶持是保障。为此,绥宁县农信社制定了针对黄瓜产业的“立体式”扶持计划。针对小规模的黄瓜种植散户,由所在地信用社给予5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扶持,3年多来已累计发放种植散户信用贷款300余万元。针对规模较大的黄瓜合作社,由所在地信用社给予10-15万元的农户联保贷款扶持,3年多来已累计投放联保贷款200余万元。针对龙头企业黄瓜收购时所需流动资金,由所在地信用社发放抵押贷款予以支持,3多年来累计向绥宁纳金食品有限公司发放的抵押贷款已超过400万元。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一)较差的信用环境提高了农户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门槛

        调查显示,绥宁联社各基层信用社皆对信用环境表现出较大的隐忧,不敢轻易发放信用贷款。一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信用观念淡薄,经营亏损后,逃、废、赖债行为非常普遍。二是由于信用社在依法收贷时执行困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也严重影响了信用社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信用社在发放5万元内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时不仅只考虑农户的信用状况,更为重要考虑是以农户现有经济实力为基础的贷款偿还能力,这无形间提高了农户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门槛。尽管以黄瓜产业为样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增收带来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很多农户也迫切想加入其中实现脱贫致富,但由于自身资金缺乏现有的偿还能力又不能获得有效的信贷支持而只能在门外徘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投机行为

        调查中我们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有投机行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合作社执照不是为了脚踏实地的开展经营活动,而是另有目的,比如骗取政府的扶助资金、骗取优惠的用地政策、申请优惠的贷款等。他们没有相关的产品产出、长期没有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一个皮包单位、空壳单位,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的组成成员,没有资金。二是有少数种植大户将以种养名义获得的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有甚者甚至拿着这部分贷款参与赌博。这两种投机行为严重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扶持效能的发挥,且带来的负面效应更是不可小觑。

       (三)政府对信贷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机制缺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骨干力量。虽然此前其具体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其全面、系统的进入国家层面的视野却是在2012年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会议正式提出了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目前绥宁县政府针对信贷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励机制尚还缺失,传统的财政贴息贷款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被小部分具备资源优势的人窃取,真正需要政策激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求之却不得。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信用社的信贷扶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强化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协调。县政府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信用社工作,加强与信用社的联系沟通,及时处理信用社需要地方政府出面解决的有关事宜,营造一个有利于信用社发挥作用的氛围。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切实为信用社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在全社会弘扬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广泛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活动,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风气,让个人信用、农户信用、社会信用成为融资的重要基础。地方政府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清理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不良资产占比。支持司法部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坚决依法打击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切实保护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为农村金融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做好贷前调查,加强对借款投机行为的甄别和处罚力度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的投机行为,一方面是要做好贷前调查工作,通过深入现场调查走访,那些空壳的合作社、具有不良嗜好的种养户是无处遁形的,要杜绝闭门造车式的“遥控调查”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加强贷后的跟踪管理,加强对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骗取、挪用信贷资金等情形的投机行为,一经发现纳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府应出台措施加强对信贷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

       首先要深挖财政支农的金融杠杆作用,构建长效财政支持机制。在财政投入上,应丰富投入手段,探索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贷款担保、以奖代补等多元化市场手段,充分发挥财政对资金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农户、大户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来。其次是要加强对信贷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调动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提高信用社投放信用社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的补贴比重、免缴各类税费等,将财政资金全部存入信用社,壮大信用社的资金实力。

作者单位:绥宁县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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