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信用贷款证券化促推金融扶贫

点击数: 时间:2016-09-18 作者:胡真 来源:省联社办公室

16年5月19日,招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受到投资者全场热捧,开启了中国零售不良资产证券化先河。信用卡资产的无抵押、循环等特点与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许多共同点,该产品的发行实践证明了零售信用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给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券化带来许多启示。证券化能有效解决金融扶贫过程中多元金融主体参与不足,市场未发挥决定性作用等瓶颈问题,同时也是响应中央号召,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步伐,做好金融扶贫文章的创新举措。

一、金融扶贫工作存在发展瓶颈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贫困地区信贷投入不断加大,金融供给有效增加,融资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力地支持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快了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目前的金融扶贫工作无论是在受众范围,还是在金融扶贫产品供给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发展瓶颈一是金融扶贫参与主体类型单一一方面,我国的金融扶贫方式以信贷为主,主体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其他如券商、信托等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很少参与或没有参与扶贫。另一方面在四大行裁撤县域网点的背景下,农商银行在县域的金融主力军地位更加突出,而我国的广大贫困人口集中在县域,因此,农商银行在国家精准扶贫的大政方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当之无愧的金融扶贫主力军。由此,我国的金融扶贫形成了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主体参与不足,银行体系中农商银行承担扶贫重任的局面。二是银行扶贫放贷内生动能不足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笔数多,地域分散的特点,基层行社面对庞大的客户,难以有效完成贷款流程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往往采用优惠利率,影响银行收益,许多地区推广贷款大都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地方也存在赶时髦、跟风的现象,因此,农商银行推广小额信贷是行政激励大于市场激励。部分地区贫困农户对贷款认识有偏差,存在“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的思想,即使贷款没有很好的用途,也要“跟风贷款”,这就为按时还款埋下了隐患而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没有抵押物,违约后,农商银行很难向农户追偿。三是财政信贷补贴可能造成“破窗效应”。财政对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措施,有利于减少银行放贷风险,提高放贷积极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财政造成负担。同时,政府补偿不良贷款的政策,和县级行社为了推广贷款,适当提高基层信贷员不良贷款容忍度的举措,双重因素叠加可能会降低客户经理追偿违约贷款的积极性,造成“破窗效应”,贫困农户看到违约风险成本低,违约的动机增强,使得违约率升高,出现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扶贫贷款证券化是解决发展瓶颈的可行探索

资产证券化国家引导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农商银行有效盘活沉睡资产,化解不良贷款沉疴的良药,更是农商银行未来创新发展需要抢占的制高点。将农商银行扶贫信贷证券化,能有效吸引多元金融资本购买,形成金融体系全面参与,资金快速循环,惠及更多贫户的良好扶贫局面。

(一)吸引多元金融资本参与,构建扶贫资金循环链

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政府扶贫部门支持,将其证券化后投入市场,易被广大投资者认可,吸引券商基金等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这些资金通过农商银行再次授信给更多贫困农户,多元金融资本间接参与了扶贫工作,有效解决了银行单一金融主体在扶贫攻坚战中单打独斗的局面。同时,将银行扶贫信贷通过证券化投入市场,再次融入金融循环体系中,加速信贷扶贫资金周转率,建立起了一个高效的扶贫信贷资金循环链,一条扶贫资金快速流动的高速路该证券化产品也能为资本市场提供一个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选择,丰富金融产品体系,部分解决全社会的资产配置荒问题。多元金融资本的参与能有效提高扶贫信贷的供给能力,扶贫资金循环链的构建则能有效提高银行收益,这些都有助于政府减少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找到一条快速高效、多方受益的金融扶贫新路子。

(二)激发银行扶贫内在动力,培育银行扶贫新动能

金融扶贫的关键是让银行由惜贷变为乐贷激发银行扶贫的内在动力,让信贷扶贫成为一种较为完全的市场行为。政府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商银行惜贷乐贷转变。将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券化入市后,则会进一步激发农商银行扶贫的内在动力,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加速农商银行商业模式的现代化。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是发起到持有模式,而将信贷证券化后,转变为发起、出售并证券化模式。农商银行用现代理念参与扶贫,在提高扶贫受益面和有效性的同时,创新了商业模式,加速了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的进程。二是释放了资本,提高了收益。新修订的《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寻求低准备金和资本金要求的经营方向是我国银行的当务之急而作为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最好的方向之一。扶贫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表外融资的处理方法,发起人将被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不但可以提前收回现金,缩减负债,同时将基础资产移到表外,可以释放相应的资本,减少资本占用,提高了资本收益率。三是转移降低风险。证券化将农商银行与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违约风险进行了剥离,转移到其他投资者身上。同时,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了流动性风险,这些都切实降低了农商银行扶贫的风险。只有创新农商银行扶贫经营模式,才能培育扶贫新动能,真正激发农商银行扶贫的内在动力。

(三)填补农村金融证券化空白,助力扶贫供给侧改革

长久以来,我国的金融扶贫大多采用财政补贴与银行信贷相结合的方式,行政激励与政府推广等传统扶贫方法,而忽略了创新扶贫资金供给方式。我国亟需“扶贫供给侧改革”,从扶贫投入侧入手,通过优化扶贫投入结构、增强有效供给来提高扶贫质量,进而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其核心在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扶贫的市场化程度,提高扶贫实效。将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券化能够优化农商银行扶贫方式,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提高扶贫有效供给总量,助力扶贫供给侧改革。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出现农村金融证券化产品,湖南省联社有十分成熟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有与省扶贫办合作的经验,若能抓住机遇,抢得先机,成功发行国内第一款扶贫信贷证券化产品,便能填补我国农村金融资本市场的空白,成为农村金融证券化扶贫的先行者,为全国的扶贫信贷证券化积累经验,为我国的金融扶贫事业做出重大贡献。

三、推动扶贫贷款证券化需要各方协同发力 

扶贫贷款证券化是一个新名词,对于农商银行来说尤其是一个新事物,推进新形势下的扶贫贷款证券化,必须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各方协同发力来完成这个系统工程。

(一)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供给侧改革

在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的背景下,人民银行注册制落地,银监会也启动实施备案制。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将极大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行管理效率、激活参与机构能动性和创造性,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简政放权是政府供给侧改革的关键一环,也是推动扶贫贷款证券化的重要举措,银行监管部门、扶贫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为推动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券化积极作为。首先,监管部门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松对金融创新的管制,减少行政审批,指导省联社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其次,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出台会计、税务、法律等扶贫贷款证券化相关配套优惠政策,营造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扶贫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减轻财政负担。最后,对于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省扶贫办要在巩固与省联社已有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扶贫贷款证券化合作,在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券化产品中植入政府增信机制,提高产品在市场的认可度,获得有利的发行条件。

(二)省联社整合系统资源,充分发挥大平台作用

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高度分散的特点,开展的农商银行分散、客户分散、资金分散,单家农商银行没有资金实力和人才队伍来开展证券化工作,必须充分发挥省联社大平台作用,整合全省的扶贫小额信贷资源,构建基础资产池,统一打包发行证券化产品。这对省联社的资源整合和运作能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尤其是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资产抵押,证券化的结构和程序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涉及的现金流模型等金融工程技术要求较高,省联社要整合现有人才队伍,明确方向,加强培训学习交流,逐步构建熟悉整个交易流程,熟悉与各方中介机构谈判、协调,能够从专业角度判断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方案、评级结果是否适合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运营团队,保护省联社和农商银行利益,促进证券化产品顺利发行;要积极争取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产品设计、发行方面获得有利条件;要制定与贫困农户小额信贷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指引,指导法人行社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要积极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后台系统开发,持续投入资金,开发适合农商银行特点和产品的支持系统。

(三)农商银行夯实数据基础,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农商银行要充分认识到证券化对于金融扶贫的深远意义,对于改善资产结构,提高收益的现实意义,积极配合省联社构建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础资产池,做好贫困农户小额信贷数据的采集工作,夯实数据采集的基础,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以便能通过构建现金流等金融工程模型计算得到较为准确的结果。同时要配合券商、评级、律师、会计、审计等相关主体做好“尽调”工作,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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